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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印发《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07.11.22 来源:阿继电气 点击量:2215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的各项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施工安全"

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的各项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实际,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5月9日,以电监安全[2006]20号文发出通知予以印发。
《方案》指出,电监会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电力行业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有重点、分阶段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集中解决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责任,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地遏制坍塌、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实现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方案》指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力建设相关单位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电力建设单位、勘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及各级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否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等情况;
4.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及其演练和有效性情况;
5.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于甲乙方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措施费用的有关规定及其落实情况;工程是否具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现象;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商工程安全措施费用;
6.建设单位成立工程安委会及其工作情况;是否了解、掌握工程二次分包情况,是否杜绝了违法转包情况;是否对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及监督落实情况;
7.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情况,承包和分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8.施工工期和安全投入,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的情况;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纠正情况;在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情况;
9.现场监督检查到位情况、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问题整改和复查情况,包括现场是否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危险部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规范、齐全、到位,现场设施、材料、工器具是否乱扔乱放,是否做到“工完场清”;
10.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是否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形成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1.特种设备检测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培训教育开展情况,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新入场人员及民工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方案》指出,专项整治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至7月份,企业自查阶段。各电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电力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8月至9月份,组织对重点项目和单位抽查和督察阶段。各区域电监局牵头,会同城市电监办做好所辖区域专项整治的督促检查工作。结合第一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辖区内的有关企业和项目进行督察,并形成督察报告。电监会将会同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区域电监局和城市电监办,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企业,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第三阶段,10月至11月份,总结提高阶段。电监会将会同各有关单位,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的意见和要求,对整改不力的电力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方案》指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职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清理、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和作业文件。要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不力而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要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发生重、特大事故者,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电监会通报。电监会和有关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通报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的各项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针对当前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实际,电监会制定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5月9日,以电监安全[2006]20号文发出通知予以印发。
《方案》指出,电监会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电力行业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有重点、分阶段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集中解决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责任,建立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地遏制坍塌、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实现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方案》指出,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力建设相关单位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电力建设单位、勘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及各级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否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等情况;
4.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及其演练和有效性情况;
5.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于甲乙方安全管理责任、安全措施费用的有关规定及其落实情况;工程是否具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现象;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商工程安全措施费用;
6.建设单位成立工程安委会及其工作情况;是否了解、掌握工程二次分包情况,是否杜绝了违法转包情况;是否对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及监督落实情况;
7.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情况,承包和分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8.施工工期和安全投入,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的情况;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纠正情况;在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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